浅谈计算机程序产品权利要求于医疗领域专利的应用
由于《专利审查指南》将计算机程序本身定义为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又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之外,业内通常会采用限定计算机程序的相关处理步骤、控制步骤或运算步骤的方式,将计算机程序描述为一种处理方法、控制方法或运算方法,从而通过方法权利要求来实现对基于计算机程序的相关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相较于产品权利要求,这种方法权利要求能够更直观、简要地从数据处理、控制逻辑或数据运算的层面体现相关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从而有效避免对硬件模块的过度限定,并避免他人通过合并或虚化硬件模块的方式恶意规避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
然而,在医疗领域的专利实践中,由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又进一步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之外,业内通常只能从获取或计算表征用户健康状态的数据的角度,主张保护对应的数据处理方法,而无法保护直接确定用户健康状态的智能诊断方法。此外,对于智能手术相关的技术方案,业内通常也只能主张保护不涉及对人体进行穿刺、切割、辐射刺激等操作的术前治疗规划方法,而无法主张对治疗过程中实时制定后续治疗策略,以及实时控制治疗仪器对人体进行穿刺、切割、辐射刺激等操作的方法的专利保护。
不过,可喜的是,在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增加了“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保护主题,并可以通过限定相关处理步骤、控制步骤或运算步骤的方式,确定对应的保护范围。由于该计算机程序产品在新版《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定义为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其解决方案的软件产品,不属于方法类权利要求,因此即使其涉及对人体的穿刺、切割、辐射刺激等操作的步骤,也不会因《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限制而被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之外。
举例来说,笔者曾代理了一件关于探针路径规划技术的专利申请。
该申请涉及一条探针路径规划方法的权利要求,由于其中包含“将带有磁传感器的探针刺入人体,以基于该磁传感器在人体内的位置,实时规划探针的位姿及行进路线”的步骤特征。审查员认为虽然该权利要求的主题是“路径规划方法”、“探针控制方法”,但其实质属于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的用于治疗疾病的方法,因而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然而,通过笔者与审查员的进一步讨论发现,对于相同的技术特征,若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修改为“计算机程序产品”,则虽然该权利要求同样只限定了具体的算法步骤,但由于其属于产品类的权利要求,不再符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范畴,因而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因此,对于由计算机程序实现的智能诊断及智能手术相关的技术方案,广大医疗领域的创新主体可以尝试增加计算机程序产品的权利要求,以弥补原先无法对诊断、治疗相关的方法改进进行专利保护和维权的缺憾。
鉴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各种审查标准,正在随着广大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需求而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上述案例也无法全面地展现当前及未来的所有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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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专微信公众号, 上专国内事业部徐迪、周懿莹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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