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CS”在无效宣告系列案中被认定驰名商标
国际知名运动品牌“ASICS”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申请人”)自1977年起在全球持续使用的商标和企业字号。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上专”)受申请人委托,对某个人(“被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注册的“Asics”商标(“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案历经评审、一审、二审、评审重审四道程序,最终法院认定申请人 “asics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服装、运动鞋”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案判决和裁定震慑了攀附他人市场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振了海外企业在中国的维权信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争议商标“Asics”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裁定中维持争议商标,申请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在“服装、运动鞋”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asics”基本相同,构成复制、摹仿。虽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均为日常消费品,消费对象存在重合,易使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不正当借用引证商标市场声誉,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亚瑟士”商标(该商标亦是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的中文商标),主观难谓正当。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组成合议组审理,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本案通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给予国际知名运动品牌在非类似商品上强有力保护。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驰名商标保护应考虑其知名度与显著性,对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驰名商标应给予更宽保护。在认定引证商标驰名时,着重强调线下店铺、审计报告、广告宣传、赞助和公益活动等证据。在评述争议商标时,特别指出“Asics”的显著性及双方商品的关联性等。
本案中,引证商标首次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获得跨类保护。上专在海量证据准备、法条理解适用等方面体现的办案技巧对同类案件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上专持续为申请人提供商标法律服务,双方合作长达30余年。申请人作为国际知名的运动产品企业,在中国国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随着“ASICS”品牌影响力提升,市场上仿冒案件频发。上专凭借丰富的经验,已代理申请人处理多起商标维权案件,为申请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在这些案件中,我们为申请人制定详尽且极具针对性的维权策略,结合中国商标实践,为其提供专业意见。我们优化证据收集机制,将商标使用及知名度证据的搜集、精析、分类、固定作为长期工作持续推进,从商标、商品服务、时间等维度分类搜集固定证据,并针对电子数据证据采取专门的搜集策略。在申请人委托上专代理的数百件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成功率都高达80%以上。
驰名商标是《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均有相关规定。代理人对相关条款斟字酌句、细致推敲,对照适用要件、考虑因素、证据要求及当事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交大量证据并进行说理。本案说理逻辑、结构及所提交的关键证据基本均在审查审判中获得肯定,申请人引证商标成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另外,两审法院结合个案案情,深入剖析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考量因素和判断方法,所体现的有关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司法观点和裁判准则,对同类案件有着重要参考意义。
(上专商标事业部王逸奇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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