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发布“诚实信用原则”无效第一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专利号为“201821114751.6”,发明名称为“一种全自动软性材料裁切设备用上下裁切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作出了第5837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在申请行为中存在“抄袭现有技术”的情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中增加了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在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中增加了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并且相应地,将该第十一条增加到细则的第六十九条(原六十五条)中,作为新增的无效理由。
本案是修订后的《细则》施行后以违反《细则》第十一条作为无效理由判定专利权无效的第一案,确立了“技术相似性+主观恶意”的双重认定标准,判定存在“抄袭现有技术”的情形。审查决定明确:当“不具备新颖性”与“违背诚信原则”构成竞合时,优先适用《细则》第11条,有助于倡导诚实信用、引导申请行为自律,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维护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市场秩序。
对比上述《专利法》第二十条和《细则》第十一条的内容,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还是对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约束,并且《细则》第十一条更强调:专利申请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标准仍然比较苛刻,并且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如本案中那样,请求人提供了第一组证据A以证明销售公开从而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并且提供了第二组证据B以证明专利权人明知其为现有技术却仍将其申请专利。
本案的无效决定以及《专利法》及《细则》的修改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不断加强,更加注重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另外,该无效决定突破了传统专利无效程序仅侧重技术审查的局限,为打击专利申请中的不诚信行为(例如,职务侵占技术成果以及合作方或者受托方违约等情形)提供了司法依据。如需咨询,请联系上专。
(上专机械事业部岳伟供稿)
新闻中心
卓越服务,让智慧成就非凡
卓越服务,让智慧成就非凡
卓越服务,让智慧成就非凡
卓越服务,让智慧成就非凡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加入我们
/ 64828652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31100
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