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加强商标行政保护专业指导。
《办法》共十九条,对多年来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对违法经营额的定义、违法经营额计算的一般标准、复杂侵权情形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处理、不计入违法经营额的特殊情形、反向移送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细化规定,解决了一系列争议和突出问题,为商标执法部门计算违法经营额提供具体规范操作指引,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在此之前,侵权商品价值的估算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其中“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与违法经营额的范围和计算标准相关,可以看到,《办法》的出台对此作出了补充说明。
另外,对于“侵权商品价值”,《办法》将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价值一并计算在内。对于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为侵权商品金额计算提供了参考。对于已经制造完成但尚未附着侵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价值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明确了对商标侵权的打击范围和力度。
(改编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上专商标事业部吴玉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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