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我的商标竟有“不良影响”……


我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了。

是啥原因?

商标局认为该标志具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不良影响?不明觉厉。能不能展开说说?

我也不知道,驳回通知上就这四个字,一句解释没有。搞得我一头雾水。

你别急,我帮你咨询一下专业的代理机构SP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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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专来也


审
查
范
围
商标的绝对理由审查范围主要包括《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申请标志的显著性、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的非功能性、以及第十条关于商标的禁用条款等,一般不考虑对特定权利人的影响,具有绝对性,属于商标审查部门依职权主动审理的范围。其中,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的商标申请,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往往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造成比较大的社会影响,近年来对此类商标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被驳回的情形也越来越频繁。违反禁用条款的标志不仅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被允许在市场经营中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此也无法通过大量使用获得商标注册。
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标志中,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项规定因其兜底条款的描述和性质显得较为难以把握。申请人在构思商标时对在先相同近似商标有一定规避意识,而往往忽视对商标内在注册性的考量。这种注册性问题,一方面来自商标本身具有的贬损含义,另一方面来自商标使用时置于特定环境、特定对象而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我们发现,一些申请人进行商标构思时,热衷于采纳易被认定为“不良影响”而不宜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使用的标志,落入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制范围。


结合2021年版《商标审查指南》、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案例,在此将常见的涉嫌“不良影响”的情况分为三类,和大家探讨。
01
紧跟热度、投机取巧型
与权利人无关的申请人使用热门IP名称或角色名称、时事新闻、影响力大的公众事件或公众人物作为商标。
例:狂飙

电视剧《狂飙》于2023年1月14日(后文称“开播日”)在央视和网络平台同步直播,反响火爆。高热度讨论的同时,不少商家或个人已悄悄将剧名或角色名称作为商标名称提交了注册申请。商标网显示,开播日前最后申请的一件“狂飙”商标申请日是2020年9月14日,由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8类体育用品上进行申请并获得注册。接下来有两年半的空窗期无任何人申请此商标。然而自2023年1月20日起,突现81件“狂飙”或“狂飚”新申请(其中仅6件属于版权方),实属异常。目前已有多件在开播日后申请的“狂飙”商标被驳回。【1】
申请人此番蹭热度的行为正属于近来国知局重点打击的恶意注册违法行为之一。2021年3月,国知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7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其中一类即为“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因此,即使在没有在先商标可以引证的情况下,抢注知名IP名称或角色名称,也很有可能被审查员主动援引,并以破坏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
“蹭热度”的其他对象也是五花八门,无孔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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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 |
(重大公众事件) |
(知名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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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 |
(公众人物姓名) |
(热点事件) |
02
谐音替换、字体变造型
a
申请人将外文音译成中文,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时具有不良含义,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产生不良影响。
例如:wonderful音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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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第10类避孕套等 |
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十分微妙。审查员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进行驳回毫不手软。
b
将词语/成语中的某个或某些字替换成谐音字等,或在设计中改变普通汉字的笔画。变造后的词语/汉字本身没有不良含义,其不良影响在于成为不规范词语或字体后,对受众产生错误认知的可能性。

成语的不规范使用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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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第43类餐厅等 |
将“味所欲为”商标注册在餐厅上,朗朗上口又有美好寓意——类似这样想法的申请人要注意了:变造成语属于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于成语中特定汉字的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诸如此类的商标,在现行审查标准下被驳回的概率极大。
其他案例还有:



汉字的不规范使用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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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字笔画的连接、特征不规范。 |

多个字笔画共用,
连体婴式合并;
笔画缺漏、增加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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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中对不规范汉字的判断如下:判断商标中的汉字是否规范时,对印刷体或普通手写体形式的汉字应从严。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或笔画错误的汉字,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一般应视为不规范汉字。这些破坏了汉字整体结构的商标进入市场后,容易给大众留下错误的主观印象。
那么,申请人就无法对设计字商标发挥一点创意吗?事实上,审查审理指南允许一些例外情况出现,商标中的汉字系书法体或其笔画经图形化、艺术化设计,不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可不视为不规范汉字。可以理解为:商标设计感明显,已消除了“以假乱真”的可能性,反而可以被接受了。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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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商标使用了橙子切面、树叶、蝴蝶结,甚至英文字母等图形和符号用来替代笔画,凭常识可知,这些都不是正常的汉字笔画。当使用这样明显的设计元素时,商标还是有可能被审查员接受的。
03
敏感元素,误踩雷点型
a
申请人欲申请的商标中带有“国”字。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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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件商标的最终驳回原因都有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一席之地。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的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为由予以驳回。根据标志具体情况 , 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可同时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商标局在近期的一些判例中也比较严格地适用上述规定,认定“国”字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建议申请人构思商标时直接避开。
b
申请人欲申请的商标文字与党的重要理论成就、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近似,或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等相同、近似,易使公众与之产生联想的。此外,其他例如国家科技军事成果/烈士/宗教,也是审查比较敏感的方向。该商标可能来自申请人自己的姓名/公司名称/简称/缩写,或是自创用语。哪怕申请人申请该商标并无恶意,但在客观上触及敏感词,易造成不良影响。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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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第12类汽车、卡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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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第12类汽车等 |
这两件商标驳回理由都是: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复兴号”是中国自主研发、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新一代高速列车,而“枭龙”战斗机对中国军事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两者都与“国家队”紧密联系在一起,其他主体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都将在政治、军事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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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第33类白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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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第5类中药材等 |
两件商标都带有军队元素,第二件商标即使是申请人姓名,也无法逃开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命运。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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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第45类律师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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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第35类广告代理等 |
第一件商标带有迷信色彩,第二件商标与原中国佛教会理事姓名相同,两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均被认定有不良影响。
c
有的申请人追求霸气侧漏的商标名称,以加深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这也是“不良影响”捕捉的对象之一,原因是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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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第35类广告等 |
“刺客”结合类似军用徽章的图形,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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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第29类肉等 |
马仔,在粤语区里意为流氓恶霸。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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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第41类娱乐服务等 |
此案中,申请人辩称该商标已形成固定翻译“侠盗勇士”,含义是正向的。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高院都认为,两个单词各自的中文含义组合中包含“流氓”与“勇士”的组合,易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的内涵产生不当误解,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终审维持了对该商标的驳回。【2】

结
语
“公序良俗”作为商标法乃至民法典的需要遵守的原则,在大方向上似乎很容易凭借善意来把握。但在实操中,尤其是在各种信息和概念快速迭代变换的环境下,申请人主观善意的构思往往也难免”踩雷“。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发布的《商标注册中“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一文中阐明了这一观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表述并未对申请人的主观条件进行规定和限制。即,“无论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是否具有恶意,只要该标识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即具有不良影响。”并且,也不要求该标识实际产生不良影响,只要商标具有“产生不良影响的高度盖然性”,就可落入该条款的规制范围【3】。
2023年5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 年)》,强调全领域深化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重点打击重大不良影响和明显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持续通过快速驳回、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通告曝光、行政处罚等手段实现对重大不良影响和明显带有欺骗性商标的重点打击”,“加强对违反禁用条款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的跟踪处置,明知违法而继续使用的,从严查处”。可见,对于因违反禁用条款而被驳回的标志,申请人如果继续进行商标性使用,将被视为明知而违法的加重情节。
因此,对想要成功获得授权的申请人来说,应尽量远离审查标准的雷点,从商标构思开始就应有意识规避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各项——尤其是第(八)项驳回的可能性。而对已经无意间拥有了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的注册人来说,为免陷入商标被无效宣告而影响企业经营的被动局面,尽快调整商标策略是当务之急。


注释:
【1】 商标数据和状态来自中国商标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cnipa.gov.cn),2023年8月20日访问。
【2】 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8585号。
【3】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网站,商标注册中“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bjcourt.gov.cn),2023年8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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