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安佳”黄油商标获刑
安佳黄油对烘焙爱好者们可能并不陌生。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安佳黄油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佳是新西兰乳制品品牌,产品热销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恒天然”“Anchor(安佳)”是恒天然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包括牛奶、牛奶制品、食用油脂、人造黄油、奶粉、酸奶、果酱等。
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浩雇佣刘某某、郑某某、蔡某某(均已另案处理)、王某新等人,在位于外地某市的某仓库中,将自行采购的黄油、芝士碎及奶粉进行分包装后,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外包装上擅自使用“安佳”“恒天然”商标,并在部分快递包裹中放入印有“安佳”商标的使用说明书,冒充“安佳”“恒天然”产品,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9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新于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间,在明知王某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仍通过切割、分装黄油等方式帮助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涉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99万余元。
2020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查获已贴标的假冒“安佳”黄油453包、“安佳”芝士碎658包及大量“安佳”品牌卡片、信息卡、包装膜等,价值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2022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供述了其所参与犯罪部分的事实。同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浩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新自愿退出违法所得1.3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浩、王某新未经“安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王某浩提供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无自首或坦白的情节,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量刑。被告人王某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王某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浩提起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菁认为,我国对商标侵权行为提供多元化法律救济,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救济。通过多元化的责任追究方式,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民事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震慑潜在的犯罪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需具备三个要件:1. 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2.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3. 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二被告人在其他同案犯被抓后潜逃,时隔一年多被抓获,最终受到刑事处罚,在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也对潜在犯罪行为产生了震慑作用。
(改编自上海高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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