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热点的风险
近日,有商家将“李文亮”、“钟南山”、“火神山”、“雷神山”等与疫情相关的名称/人名作为商标进行申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反应和愤怒。对此,商标局根据《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迅速排查了此类恶意商标申请,并陆续于商标局网站上对驳回结果予以通告。
从以上通告可以看到,商标局使用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不良影响的规定,驳回了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申请。那么,作为商标申请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以避免触犯条款?一旦申请因该条款而被驳回,申请人又将承担怎样的后果?
01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适用条件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标准的规定,“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可以说,涉及政经文宗等领域的名称、人物姓名等都具有极高的风险落入此条款所规制的“禁区”。“李文亮”、“钟南山”、“火神山”、“雷神山”这些名称和名字都是本次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将它们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事项,因此这些商标的注册申请被依法驳回。 02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适用后果 该条款属于商标法中的“禁用条款”,即违法此款而被驳回的商标不仅不能获得注册,也不得进行使用。 一直以来,随社会热点问题而产生的相关名称、人名都是很多商家热衷模仿、申请的对象。追逐热点是人之常情,但申请此类商标,潜藏着极高的法律风险。不仅很难获得注册和使用的授权,若是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的激烈反应,恐怕还要面临“被约谈”的局面。此外,即便侥幸获得注册,随着热点事件的热度退去,与之相关的名称的商业价值也会随之贬损。可见,选择此类名称进行申请,要慎之又慎。 本次事件除了显露出部分商家想要“蹭热度”的不良企图,同时也暴露了部分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中的责任缺失。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不同于一般的商标抢注申请,本次被恶意申请的名称/人名在当前抗击疫情的大环境下,可谓人人皆知,在此情况下,代理机构理应提供专业的意见,劝阻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或对申请风险进行告知。而这也正是“代理”服务的价值体现。 商业社会,信誉为重。商家要尊重自己的商业信誉,代理机构要尊重自己的专业精神,诚信与良知是全体社会参与者都要保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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