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最新司法实践——方法发明专利侵权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古建彩绘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监督案件,对方法专利维权的证据规则作出重要示范,对企业方法发明专利的维权与应诉均具备重要参考价值。
案件概要
专利权人持有“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有效发明专利,发现某建工公司建筑门楼彩绘涉嫌使用其专利工艺。由于施工场地由被告管控,权利人无法进入现场获取工艺实施证据,遂向法院提交照片等初步证据,并申请证据保全与司法鉴定。
一审、二审、再审阶段均以原告未提交充分初步证据为由驳回诉求。权利人向最高检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调取类案、开展现场勘验与司法鉴定,确认被诉彩绘系专利对应的丝网印刷工艺制作,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指出原审存在未依法依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责任分配失当两项问题。后续双方在再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点评:
对于新产品方法专利,《专利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而对于非新产品方法专利通常由原告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厘清了非新产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首先,方法专利的实施过程往往处于被控侵权人的管控之下,侵权施工完成后,权利人很难直接还原工艺步骤。这导致方法专利的证据困境往往是结构性的。本案原审机械要求权利人自行完成全部举证,恰恰忽视了这一结构性困境。
其次,,权利人完成三项初步举证,证明了“相同产品”、“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大”、“已尽合理取证努力”之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举证责任即发生转移,由被告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本案示出了上述“初步举证”的具体实例。
第三,若证据处于对方控制之下,权利人客观无法自行收集,应当积极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准许,不能直接将全部举证负担交由权利人承担。本案中,权利人已及时提出此类申请,原审法院未依法审查处理,实质是将本应由双方分担的举证负担全部压于权利人一方,属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失当。
(上海专利 机械事业部 喻学兵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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