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合规迎来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纠纷司法意见
一、信息简述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五部分二十四条,围绕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保护以及涉人工智能案件的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涉人工智能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较为系统的裁判指引。
《意见》明确了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取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涉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依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自然人使用人工智能完成发明创造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发明人。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的问题,《意见》提出,应根据人工智能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程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责任。使用者不得仅以相关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作为免责理由;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意见》还首次对涉人工智能开源软件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对于免费开源提供代码模块,并已经公开说明相关功能及安全风险的开发者、提供者,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不承担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意见》对两个高度争议的问题暂未作出统一规定,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身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相关问题需通过司法实践做进一步探索。
二、规则解读
《意见》的意义并不止于增加了一组针对人工智能的裁判规则,更在于形成了贯穿人工智能研发、训练、部署和商业化过程的一整套责任分配逻辑: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将越来越注重其对技术和风险的实际控制能力,以及其是否采取与该控制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措施。
首先,对于利用人工智能辅助技术研发的企业而言,《意见》进一步确认了“AI是研发工具而非发明主体”的基本立场。AI参与研发本身并不会排除专利保护,但随着AI对研发活动的参与比例不断提高,“自然人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可能成为未来专利确权和发明人资格认定中的重要问题。因此,企业有必要系统性地保存技术方案形成过程中的研发记录、实验数据、设计文档、提示过程及AI输出结果、技术方案迭代过程等资料,以证明自然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其次,《意见》针对AI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建立的责任规则,实际上提高了模型开发和运营过程的“可证明性”要求。著作权人原则上只需要首先证明相关内容由特定人工智能生成,并与其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以不存在侵权或已尽合理措施为由进行抗辩时,则可能需要进一步说明训练数据来源、授权情况、训练过程和模型运行模式,以及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这意味着,训练数据来源、授权情况、数据清洗记录、模型版本迭代以及侵权投诉处理记录,不再只是企业内部技术或合规资料,也可能成为未来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第三,《意见》首次就人工智能开源软件建立责任豁免规则值得特别关注。免费开源并不意味着当然免责;人民法院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开源许可协议、权利限制、安全合规措施以及功能和风险信息披露等因素,来认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参与中国市场或向中国用户提供开源模型、代码模块及相关技术服务的境内外企业而言,开源许可管理、第三方组件审查以及已知风险披露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并未直接解决目前全球AI知识产权领域最具争议的两个问题——AIGC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以及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大模型是否构成侵权。这种“留白”意味着相关规则尚需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企业合规不宜仅以满足行政监管要求为目标,还应从未来争议解决的角度,提前建立训练数据溯源、权利链管理、开源许可审查、侵权通知处理以及研发过程证据保存机制。
三、结语
《意见》传递出的一个重要信号是:随着人工智能进入规模化商业应用阶段,企业需要回答的不再只是“某项AI应用是否合法”,还需要能够在发生争议时举证证明数据从何而来、技术如何形成、风险如何识别以及企业采取了哪些合理措施。这种“可追溯、可解释、可举证”的能力,将成为下一阶段AI知识产权和合规管理的核心。
(上海专利 电学物理事业一部 孟雅静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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