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版《专利审查指南》植物品种相关条款修改解读
2025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但对于“什么属于植物品种”缺乏明确界定。实践中,许多涉及植物材料、转基因植株、育种中间材料或者特定繁殖材料的申请,经常因为被认定为“植物品种”而遭遇授权障碍。
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修改《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提出要扩大专利可授权客体范围,与植物新品种制度形成合理有效衔接,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具体而言,本次修改包含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
首先,厘清了“植物品种”的法律定义:“专利法所称的植物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第二,明确了哪些情况下不属于植物品种:“根据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植物品种”的定义,经过人工选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而获得的植物及其繁殖材料,如果在其群体上不具有一致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或者相对稳定的遗传性状,则其不能被认为是“植物品种”,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范畴”。
也就是说,转基因植物只有在群体上具有一致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并且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性状时,才属于“植物品种”并因此被排除在专利保护客体之外;反之,尚不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转基因植物材料,则不在排除范围内,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
为了更好理解此次修改,可以考虑如下案例:
某农业科技公司利用CRISPR基因编辑技术,对番茄中的抗病相关基因进行编辑,获得了一批具有抗病性的植株。在研发初期,这些植株存在以下特点:部分植株抗病性较强;不同植株之间性状尚不完全一致;遗传稳定性仍在筛选阶段;尚未形成可以商业推广的稳定品种。
在旧审查实践下,审查员可能倾向于直接认定该申请涉及植物个体或植物繁殖材料,属于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在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框架下,情况可能发生明显变化。由于这些材料尚未形成稳定植物群体;不具备一致性;遗传性状尚未稳定;因此,其未必属于“植物品种”。
具体而言,由于目前获得的是宽泛的番茄群体,不具体指向特定植物品种,其插入的转基因事件能在众多番茄个体中转移和赋予相应性能,而不要求这些番茄具有相同或高度相似的遗传背景。除转基因带来的改良性状外,请求保护的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无法用相同的植株结构或完整基因组来定义,在群体上不具备性状一致性和稳定性。因此在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框架下,申请人有机会将其作为“非植物品种”的技术成果获得专利保护。
由此可知,此次修改不仅首次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了“植物品种”的定义,还进一步厘清了专利保护与植物新品种保护之间的边界,对于基因编辑、分子育种、转基因育种以及育种中间材料的知识产权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专利 海南分公司 陈夏晗 供稿)
新闻中心
卓越服务,让智慧成就非凡
卓越服务,让智慧成就非凡
卓越服务,让智慧成就非凡
卓越服务,让智慧成就非凡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加入我们
/ 64828652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31100
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