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司法解释速报
2026年4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自2026年5月1日起生效,以全面替代2021年旧版司法解释(法释〔2021〕4号)。这一修订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大升级,旨在强化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提升规则可操作性。以下综述新司法解释的核心变化及其对专利实务的影响。
新司法解释首先优化了程序规则,放宽了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限。此前,原告需在起诉时明确请求赔偿(旧司法解释第二条),而新司法解释允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充请求(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这一调整为海外专利权利人提供了更大灵活性,可在案件推进中基于新证据追加高额索赔要求。对于二审中新增的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新司法解释第四条)。此举可能旨在避免诉累,但也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在实体认定标准上,新司法解释显著降低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门槛。“故意”认定新增了涵盖专利侵权新形态的8类情形(新司法解释第六条),例如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解后重复侵权,以及通过关联公司隐匿控制关系的手段(新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五)-(七)项)。但被告可凭反证推翻“故意”认定,兼顾程序公平。而对于“情节严重”,新司法解释将7类情形(如拒不履行证据保全、重复侵权)从旧版的“可以认定”(旧司法解释第四条)调整为“应当认定”(第七条),这不仅使得司法裁量规则得到了进一步明晰,还为打击规避禁令等行为提供明确依据。
赔偿计算规则亦迎来关键调整,直接影响专利案件维权成本与收益。新司法解释明确法定赔偿不得作为基数(新司法解释第八条),意味着权利人须优先通过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合理许可费证明损失。若被告拒不提交财务账簿,法院可直接采纳原告主张确定基数(新司法解释第九条)并追加法律责任,大幅强化了海外权利人的举证优势。尽管新司法解释设定了赔偿总额上限(≤基数的5倍),但合理开支不计入基数,实际赔付可能超出此限制。
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适用方面,新司法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仅限侵害商业秘密案(新司法解释第五条),避免了惩罚性赔偿的扩大化,但专利侵权方面全面覆盖,尤其是新增加了将“假冒专利”列为故意情形的条款。对于协调行政处罚,新司法解释强调法院在确定倍数时“必须考虑”已执行的罚金责任,确保惩戒适度。
新司法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生效,标志着中国对恶意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达到新高度。其通过扩充“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细化计算规则、优化程序流程,显著提升了法律威慑力与可操作性。对于海外专利权利人而言,这既是强化保护的重大机遇,也对诉讼策略提出更高要求。我们建议专利权利人注意采取以下行动:
(1)强化证据收集与诉讼准备
针对新司法解释新增的“故意”情形(如关联公司隐匿侵权、和解后重复侵权),权利人需提前收集书面通知记录、合作协议、和解协议及侵权持续性证据。尤其对于通过关联公司掩盖实际控制关系的行为,可通过股权穿透调查、交易流水等材料固定证据链。
(2)灵活运用诉讼程序规则
新司法解释允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惩罚性赔偿请求,因此权利人可结合案件进展分阶段提出主张,但需注意避免在二审或诉讼终结后另诉。针对证据妨碍行为,应及时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财务账簿;若其拒不提供,可主张直接采纳己方计算基数。
(3)审慎设计赔偿计算方案
由于法定赔偿不得作为计算基数,因此须优先通过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合理许可费证明损失。可参考行业平均利润率,并结合“合理开支另计”规则,将律师费、调查费等单独列支以最大化赔付总额。
(4)建立长效侵权监控机制
由于重复侵权行为将直接触发“情节严重”的强制认定,因此应当注意对曾被行政或司法处罚的侵权方实施重点监控。同时警惕侵权方通过隐名持股、关联交易等新列明手段逃避责任。
(5)把握适用范围限制
惩罚性赔偿明确不适用于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在起诉时应精准定位侵权行为法律性质,避免索赔请求被驳回。
(上海专利 研究院 葛臻翼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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