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程序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奥希替尼专利无效案评析
2026年1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对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的奥希替尼(AZD9291)专利(专利号:201580003266.4)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结案决定。这是自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正式施行以来,首例因“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而驳回无效请求的案件,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本案无效请求人为中国居民王台玲,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的名称为“包含AZD9291的药用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台玲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与其在公证机构出具的《声明书》上的签名存在显著差异。而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书鉴定意见也指出:“不是同一人的笔迹可能性较大”。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庭认为,申请人委托公证机构出具的“声明书”中的签名真实有效,而作为启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法律依据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极有可能系伪造。因此,在结案通知书中合议组指出,“基于伪造法律文书而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亦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缺乏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该结果表明,“真实意思表示”正式成为专利无效案件中的一项独立审查原则。
“真实意思表示”在奥希替尼专利无效案中的适用,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中的诚信原则从“形式审查”向“实质诚信”治理的关键跃迁,启示深远且具实践指导意义。本案首次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将“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受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尽管无效请求已被受理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国知局仍以“授权委托书签名系伪造”为由,认定该请求“自始不具法律效力”。这表明,诚信原则不再仅是道德倡导,而是具备了直接阻断程序的法律效力。
更为关键的是,该案明确了事后追认无法弥补程序违法性的核心原则。请求人事后出具声明,称无效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这并不能改变伪造文书、欺骗审查机关的既定事实。因为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违背了诚信原则,侵犯了专利行政管理秩序,损害了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任。这一裁判逻辑,彻底斩断了试图通过“先违规、后补正”方式蒙混过关的路径,让诚信原则的“门槛”作用得到了充分彰显。这一立场释放明确信号:专利无效程序不是“稻草人”可随意操纵的工具,任何试图通过虚假主体规避责任的行为都将被精准识别并排除。
我国《专利法》虽然没有在专利无效程序相关条文中明确写入诚信原则,但在总则部分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为诚信原则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适用提供了法律基础。诚信原则是专利无效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对于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公正,提高专利无效程序的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奥希替尼专利无效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展示了诚信原则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和适用。通过奥希替尼专利无效案可以看出,国知局在避免“虚假无效”和“恶意无效”行为方面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不仅有效遏制了恶意无效请求的滋生,更为专利权人营造了一个稳定、可预期的创新环境,让专利无效程序回归到了“纠正错误授权、平衡创新与公共利益”的本质功能。
(上海专利 化学医药生物事业部 项丹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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