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树科技被诉侵权案二落槌,原告被斥“有违诚信原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日化公司露韦美与宇树科技(以下简称“宇树”)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驳回露韦美的全部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中,最高法使用了“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等罕见措辞,明确指出露韦美诉讼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予以谴责”。
此案发生于宇树推进IPO的关键时期,其间的司法定性引发了资本市场与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法律界人士向上证报记者分析称,此番最高法严厉表态,不仅为一起知识产权纠纷落锤,更为科技企业与资本市场如何识别、应对和遏制以诉讼为工具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司法参考。同时,宇树科技在一审中对原告提起反诉,控告其恶意诉讼,并已在终审判决后取得一审胜诉((2025)浙01知民初113号),原告败诉。
2025年7月1日,露韦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宇树科技生产销售的Go2机器狗侵害其持有的“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权。涉案专利最初由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申请,2018年授权,2025年1月16日转让至杭州莲好科技贸易有限公司,2025年6月25日转至露韦美。露韦美在受让专利仅五天后即提起诉讼。诉讼中,露韦美称宇树科技产品完全覆盖其专利权利要求,包括“可变色的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等技术特征,并主张宇树产品借助其知名度盈利,损害市场份额,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500元及按法院审计确定的实际损失,同时申请惩罚性赔偿。
宇树科技否认侵权,并在一审中提出反诉,控告露韦美恶意诉讼。双方在一审中对技术特征逐项比对,一审法院认定Go2机器狗与涉案专利在核心技术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侵权,同时认定露韦美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原告在反诉中败诉,一审判决支持宇树科技反诉请求。
露韦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原告一度将索赔请求从500元调高至8000万元,再次调整至500元。最高法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公开指出原告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予以谴责。
(摘编自《中国证券报》)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宇树科技不侵权,并公开批评原告“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此案不仅引发科技企业与资本市场关注,更体现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对创新环境和实质创新的保护,以及对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制度利好。
识别维权本质
本案首先体现出法院对维权本质的深刻识别。知识产权诉讼并非形式行为,专利权存在并不自动赋予“任何主张均合法”的特权。最高法通过审查案件时间线、专利权变更、经营范围及诉讼请求的反复调整,认定原告行为明显偏离维护真实技术利益的目的。原告在受让专利五天后起诉,诉请从象征性赔偿到千万反复变动,这不但规避了诉讼费等程序成本,也体现了原告的起诉意图更多在于利用程序和市场节点施压,而非制止侵权。
终审判决表明,相对于形式合法,最高院的该司法审查呈现出更重视实质诚信的倾向。终审判决不仅考察专利权本身,更关注权利行使是否服务于制度宗旨。这一理念对于防止制度被投机化利用、保护创新主体免受非实质侵权干扰具有重要价值,也体现了近期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对实质创新成果保护的趋势。
保护真正创新
进一步,最高法明确了专利保护的边界。判决坚持“全面覆盖原则”和严格的等同判断标准。最高法坚持被诉产品必须覆盖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缺一不可,并且要求等同认定需要满足手段、功能、效果三方面基本相同,且符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经验。
宇树科技的Go2机器狗在“可变色仿生毛皮”、“气体传感器”等核心特征上与涉案专利并不等同,依法不构成侵权。判决显示,合法的技术替代和创新设计能够获得制度保护,但专利既保护首创,也保障合理绕开设计的空间,这是为了避免权利滥用从而过度影响市场竞争和技术迭代。这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致,通过明确技术特征和权利边界,实质上起到了鼓励创新主体围绕核心技术差异化研发的效果,避免创新被在先专利所束缚。
规制程序性、投机性维权
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彰显了最高法对程序性、投机性维权的严格规制。原告的各种行为组合显示了典型的“低成本立案—高压施压—节点套利”模式:受让休眠专利、针对关键商业节点提起诉讼、象征性索赔配合高额暗示、诉请反复变动并规避程序成本。最高院认定此类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予以公开谴责。
此类规制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否定非实施主体维权或专利的正常运营,而是希望限制针对明显偏离制度目的、利用程序干扰市场的行为。最高院的该判决预示着司法资源不可用于支撑以诉讼施压、牵制对手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程序也不应当被异化为商业博弈工具。对中外企业而言,该司法倾向传递出同样利好的信号:明确的权利边界和程序约束,为其在中国市场研发和销售提供可预期的法律环境,降低程序性诉讼风险,增强投资和技术引入的信心。
司法可预见性
本案件中还体现出较强的司法可预见性。最高院严格适用全面覆盖和等同原则,使企业能够较明确判断技术设计是否侵权;要求权利要求的解释与说明书保持高度一致,避免事后扩张;程序权利审查严格依赖法定条件,如证据保全需客观无法自行取得;并通过原告的一系列行为(如起诉时间、诉请金额波动、施压策略等行为)的组合来判断其行为是否诚信,使得诚信原则的判断具有明确可操作的标准。
这种规则化的裁判方式不仅规范单个案件,也为企业、投资者提供稳定预期,减少研发与资本配置风险。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持续强化对实质创新的维护,既要保护专利权合法利益,还要同时确保创新主体围绕核心技术自主研发、迭代升级不受干扰。对外企而言,这意味着在中国市场布局研发和销售时,可以更清晰地预判法律风险,保障创新成果安全,提升市场信心。
宇树科技专利侵权案终审判决不但由于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实务案例而受到法律界瞩目,也对资本市场释放了重要信号。判决表明真正的技术创新能够获得司法保护,而依赖程序杠杆进行商业施压的行为将被否定。这有助于企业在研发投入、技术迭代和产品设计上获得更明确的法律预期,降低非实质性诉讼可能带来的困扰、风险。就资本市场而言,拟上市企业,投资者和审查机构可以更合理地评估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无需过度放大因恶意诉讼而产生不必要的估值波动。
本案也在社会舆论层面产生了积极影响。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对案件进行了专题报道,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亲自解说裁判逻辑和司法考量。这有助于公众进一步理解知识产权保护和诚信诉讼的重要性,也在客观上扩大了本案的示范效应,对企业、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形成稳定、正确的法律和市场预期发挥了引导作用。
(上海专利 研究院 葛臻翼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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