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2025修改版)》对“同日双申”处理方式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2025修改版)》的修改内容,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对人工智能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的修改、对比特流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的修改、对生物育种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的修改、对发明实质审查一般规定的修改、对复审无效审查相关规定的修改,以及对初步审查及事务处理等相关规定的修改。
以下针对聚焦发明实质审查一般规定中对“同日双申”的处理方式的修改进行展开的介绍与分析。具体而言,《专利审查指南(2025修改版)》对“同日双申”的处理方式的修改内容如下:
但是,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作出说明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作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因此,在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文中带删除线的文字,为本次修订删除内容;文中加下划线的文字,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未加任何标记的文字,为原文保留内容。)
上述修改的核心在于取消了申请人选择“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来满足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的权利,而将“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作为获得同日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硬性前置要求。
在中国专利申请的实践中,这一修改可能对通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保护产品结构和控制方法的不同方案、通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获得小而长(20年)和大而短(10年)的不同专利权保护等专利布局策略,造成深远的影响。因此,对于存在同日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建议在提交申请前进一步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充分考虑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时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上海专利 电学物理事业一部 徐迪、周懿莹 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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