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依法提审并严惩恶意串通侵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两起关联专利权权属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通过另案实施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一件已生效的著作权侵权案直接提审。再审认定,该著作权案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侵权事实提起的虚假著作权诉讼,并利用著作权案的生效判决介入专利权权属诉讼,企图侵占他人专利权,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著作权侵权一审判决,并对两名自然人当事人各处以顶格10万元罚款,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二人已缴纳罚款,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件中,东莞某公司主张其原职工严某高离职一年内申请的五项专利属于职务发明。该诉讼提起后,何某耀另行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主张其为涉案技术图纸著作权人,并据此取得生效一审判决,继而以第三人身份加入专利权权属诉讼,主张专利权归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著作权侵权案构成虚假诉讼,其理由如下:
首先,何某耀与严某具有恶意串通的基础条件。何某耀与严某高之间关系密切,存在明显利害关系:二人早已相识,并共同成立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在仍存在著作权纠纷的情况下,严某高及其妻子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何某耀,且此后继续在其独资公司任职,行为明显反常,具备恶意串通的现实基础。
其次,何某耀与严某捏造事实并实施恶意串通诉讼行为。何某耀无法证明其为涉案技术图纸的著作权人,却捏造权利人身份和侵权事实提起诉讼;起诉时间紧随专利权权属诉讼之后,且刻意另行择院起诉。严某高在诉讼中不作实质抗辩、配合诉讼进程,并与何某耀共同隐瞒关联案件事实。一审判决生效后,赔偿义务长期未履行,双方仍共同工作,行为明显异常,反映出二人相互配合、恶意诉讼的事实。
再次,著作权侵权案的诉讼目的在于侵占专利权。何某耀与严某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真实目的,在于影响专利权权属案件的审理结果。严某高具备相关研发能力,涉案专利应属其原单位的职务发明;而何某耀缺乏相应技术研发能力,难以认定为权利人。严某高明知专利应归原单位所有,仍与何某耀串通,通过取得虚假生效判决对抗专利权属主张,意图最终侵占本应归东莞某公司所有的专利权。
法院指出,虚假诉讼通常表现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并提起诉讼,且目的在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对此,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有效震慑虚假诉讼行为,彰显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的态度。
点评: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列为“精品案例”,并非仅因案件事实复杂、争议交织于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更在于其在处理生效裁判与虚假诉讼问题上所展现出的高水准司法判断与制度价值取向。
在案件处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对已经生效的著作权侵权判决形成消极依赖,而是在审理关联专利权权属案件过程中,敏锐发现虚假诉讼线索,依法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直接提审并纠错。这种做法突破了仅以裁判既判力和形式稳定性为中心的思维惯性,体现了最高审判机关对实体公正和司法秩序的高度重视。
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关联案件审理时对生效裁判结果的消极依赖仍客观存在。一旦前案裁判已经生效,后案往往倾向于将其作为既定事实直接采信,而较少审查其形成过程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程序滥用。本案中,当事人正是试图借助一份虚假诉讼形成的生效判决,对抗真实权利人的专利权属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止步于裁判形式,而是通过穿透式审查彻底否定虚假裁判的正当性,有效阻断了虚假诉讼“以判决洗白权利”的路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依法撤销原判、对当事人顶格罚款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形成了审判监督、司法制裁与刑事追责的协同发力,鲜明表明生效裁判绝不是虚假诉讼的“避风港”。这一处理方式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为下级法院在面对类似问题时提供了清晰、可复制的裁判指引。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本案被列为“精品案例”,其价值不仅体现在个案公正,更体现在对司法实践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主动纠错、打破对生效裁判的路径依赖,切实遏制虚假诉讼,弘扬诚信诉讼理念,充分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杂知识产权纠纷中统筹裁判稳定性与实质正义的高水准司法能力,彰显了以审判权威捍卫法律尊严的制度自信。
(上海专利 研究院 葛臻翼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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