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随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最新修订,为统一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尺度、回应科技创新对司法的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前,最高院已先后于2009年、2016年出台解释(一)、解释(二),并于2020年对解释(二)作出修正。本次征求意见稿聚焦在管辖、当事人资格、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不侵权抗辩、情势变更、恶意诉讼及损害赔偿等热点问题。
尽管条文多属程序性规则,但征求意见稿对“禁止反悔原则”与“现有技术抗辩”两大实体规则作了突破性调整,值得业界高度关注。
一、禁止反悔原则:适用范围显著扩张
传统上,禁止反悔原则仅约束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的审查历史——即申请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将“反悔”的时点前移至最初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意味着即便未进入实审程序,原始申请文件中的任何自我限制亦可能产生禁止反悔效果。
我们注意到,第十条首次将“技术效果”纳入反悔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说明书记载的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由此,权利人若在说明书中强调某一技术缺陷已被克服,则他人采用仍存该缺陷的方案将直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禁止反悔不再局限于技术特征本身,而扩张至技术效果层面。
二、现有技术抗辩:组合方式被严格限定
现有技术抗辩是侵权诉讼中最常用的不侵权事由,但实务中对“能否组合不同技术方案”争议不断。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拟确立“单一技术方案”原则,明确禁止将不同技术方案的组合作为抗辩基础,同时列明两项例外:
(1)不同部分在文义上相互解释、技术上相互支持且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可视为单一技术方案;
(2)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可以抗辩。
此外,第二十一条首次明文规定“抵触申请”亦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依据。
征求意见稿尚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文本仍可能调整。我们将持续追踪立法动态,并结合最新判例与审查实践,为您提供进一步解读与应对策略。
(上海专利 化学医药生物事业部 陈哲峰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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