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监管体系首次确立市场独占期与数据保护期制度
2026年1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是中国药品监管制度的又一次系统性完善。其中最具突破性的内容,是首次明确为儿童用药和罕见病用药设立市场独占期,并为化学创新药设立数据保护期。这标志着中国在构建“专利链接”、“药品期限补偿”等制度之外,进一步建立了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创新保护机制,为医药创新提供了更为立体的制度保障。
- 市场独占期
市场独占期的核心在于暂时排除同类竞争,为药物创新提供稳定的市场回报期。
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支持儿童用药品、罕见病治疗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
对儿童用药品新品种、采用新剂型或者新规格的儿童用药品、增加儿童适应症的药品,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市场独占期。
对符合条件的罕见病治疗用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诺保障药品供应的,给予不超过7年的市场独占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履行保障药品供应承诺的,市场独占期终止。
给予市场独占期的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由此,中国药品监管体系首次确立了针对儿童用药和罕见病用药的市场独占期,其中:
1)儿童用药:可获不超过2年的市场独占期,适用于新品种、新剂型/新规格或新增儿童适应症的情形;
2)罕见病用药:可获不超过7年的市场独占期,同时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诺保障供应。
此举与国际通行实践类似,例如美国为儿科用药提供6个月市场独占期,为罕见病药物提供7年市场独占期,体现了对儿科与罕见病领域的药物创新的保护。在该市场独占期内,为企业提供了更明确的市场预期。对专注于儿科或罕见病领域的企业而言,该制度将成为其巩固市场地位、收回研发投入的重要工具。
- 数据保护期
数据保护期源于《TRIPS协定》第39.3条,旨在保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等不被不正当商业使用。在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不得直接援引原研药数据支持其仿制药上市申请,而必须自行开展临床试验或获得数据持有人的授权。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含有新型化学成份的药品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前款规定的数据的保护期限自药品注册之日起不超过6年。在保护期限内,其他申请人未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药品注册的,不予许可;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
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与专利保护形成互补。
当然,该条款目前仅明确适用于化学创新药,而对于创新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及境外已上市药品的数据保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尽管2025年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曾提出分类保护思路——创新药6年、改良型新药3年、首仿药3年等,但其落地细节仍有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
本次修订初步构建起了覆盖“市场准入”与“数据保护”的双重创新激励框架。目前,市场独占期的具体适用条件、申请认定程序、独占期内的竞争排除范围(尤其是对改良型新药、新剂型的处理),以及与优先审评、突破性治疗等现有加速程序的衔接机制,均需国家药监局通过实施细则或指南予以明确。
总体来看,中国正在形成以专利保护为基础、以数据保护为支撑、以市场独占为激励的多层次药品创新保护体系。
(上海专利 化学医药生物事业部 李政璋 陈扬扬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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