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参考案例:计算机软件网络公开时间的认定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系名称为“一种支持图片输入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9月10日。2016年12月21日,某网讯科技公司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网讯科技公司提交了证据1,该证据记载了通过互联网档案馆(Archive网站)浏览的某科技公司官网的历史网页,以及其拼音输入法2.2版软件的下载及其功能演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第325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证据1中涉及的由某科技公司官网下载的某拼音软件本身,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并在将证据1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7)京73行初7256号行政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行终20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证据1所涉下载软件能否作为某科技公司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以及如何确定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
就本案而言,(1)某网讯科技公司通过公证从Archive网站所涉链接保藏下载的软件安装包所涉软件名称、大小、所实现的功能均与2009年8月20日某科技公司官网公开并可被公众下载安装试用的软件安装包版本的软件信息一致。(2)此次公证从Archive网站所涉链接下载的软件安装包属性中,软件的数字签名时间为2009年8月19日19:26:55,签名人为某科技公司,可以证明该软件来源的真实性,以及在该签名时间点软件所具备的完整性,即并未被篡改。(3)结合该软件安装包运行后的界面内容,均能与某科技公司官网及其他多个知名互联网网站发布的该软件博客等公开的信息相对应,能够进一步证实证据1所涉软件即为2009年8月20日某科技公司在先使用公开的软件。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既提交了通过网络数据抓取技术获得的当前在互联网上公开的特定软件下载链接公开时点的证据,也提交了专利权人在上述时点之前公开该软件安装包的证据,且上述两安装包的软件信息一致,而研发和发布两安装包的专利权人仅予否认而未提交反驳证据的,可以认定该软件的公开时点系上述较早的时点,进而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评价相关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本案同时也反映出企业在技术公开与专利管理衔接方面的风险。作为软件研发和发布主体,专利权人对软件发布时间、版本内容理应负有更强的管理和举证能力,但其未能提供内部研发记录、版本管理或发布时间证明,导致自身公开的软件被认定为现有技术。该案提示企业应在软件发布前统筹专利申请与对外公开节奏,落实“先申请、后公开”的管理原则,并对官网发布、软件下载、版本更新等行为进行规范留痕,以避免因自身技术公开削弱专利稳定性。
(上海专利 电学物理事业一部 罗 圆圆供稿)
新闻中心
卓越服务,让智慧成就非凡
卓越服务,让智慧成就非凡
卓越服务,让智慧成就非凡
卓越服务,让智慧成就非凡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加入我们
/ 64828652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31100
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