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隐并举:AIGC独创性认定的制度创新与实践价值——解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作者:亓云 钱孟清 胡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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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爆发式发展,在激活各领域创造力的同时,也给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AI合成技术滥用、虚假信息传播扩散等问题层出不穷,持续冲击行业治理边界。2025年9月1日,国家三部委联合印发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笔者认为,该《办法》不仅能够有效遏制AI合成技术的滥用以及抑制虚假信息的传播,其设立的“显式 + 隐式”的双重标识制度更从实践层面为AIGC内容的独创性认定提供了客观可行的解决方案,成为破解行业困局的关键抓手。

显式标识:搭建独创性认定的基础门槛
显式标识以直观可感的方式,为AIGC内容与人类原创作品划出清晰界限。《办法》要求在AIGC内容显著位置标注“本内容由AI生成”等明确信息,这一规定从源头避免了“混淆性使用”问题,让公众、传播平台和司法机关能快速区分内容属性。
在独创性认定中,显式标识承担着 “基础证据”的角色。传统模式下,创作者需耗费大量精力证明作品的人类独创性,而显式标识直接明确了内容的AI生成属性,为后续区分 “人机协同”中的人类贡献提供了前提。无论是学术论文中的AI辅助段落,还是商业宣传中的AI生成图片,显式标识都让创作属性一目了然,为司法实践中独创性的初步认定提供了清晰依据。

隐式标识:筑牢独创性认定的核心支撑
如果说显式标识是“外在告知”,那么隐式标识则是“内在固化”,通过技术手段为独创性认定提供不可篡改的核心证据。《办法》要求通过数字水印等技术固定创作过程细节,即便内容经过二次修改,仍可提取原始标识信息,这一设计精准破解了AIGC内容易修改、难溯源的痛点。
在司法实践中,隐式标识让独创性认定从“主观推定”转向“客观举证”。此前2024苏0582民初9015号案件中,设计师丰某因无法复现AI生成过程而痛失著作权,而隐式标识恰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它记录了AI生成的参数设置、训练数据来源、人类干预环节等关键信息,清晰界定了人类创作者与人工智能的贡献比例,成为认定作品独创性的核心依据,大幅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成本。

双重协同:构建独创性认定的完整闭环
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形成了“外在告知 + 内在溯源”的协同效应,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显式标识满足了日常场景中快速区分的需求,避免了无意的权属混淆;而隐式标识则为争议解决提供了技术支撑,确保在侵权纠纷发生时能够精准追溯创作源头。
这种双重设计既适配了AIGC内容的传播特性,又契合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需求。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标识信息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让独创性认定有章可循;对于创作者而言,双重标识为其“人类独创性贡献”提供了有效证明路径;对于行业而言,这一制度推动AIGC创作从“无序生长”走向“合规发展”,减少了权属争议带来的资源内耗。
《办法》中的双重标识制度,以“技术 + 法律”的双轮驱动,为AIGC独创性认定提供了中国方案。它不仅破解了长期困扰行业的认定难题,更通过制度创新为全球AIGC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一制度设计既守住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底线,又为AIGC技术的创新发展预留了空间,彰显了制度创新与实践价值的统一,为AIGC 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以上是小专分享的关于AIGC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AIGC或知识产权有任何需求,欢迎随时联系小专哦!
附《办法》全文链接(请复制到浏览器查阅):
https://www.cac.gov.cn/2025-03/14/c_17436546847822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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