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呋喹替尼晶型专利被全部无效!对中国医药行业的四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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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99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有限公司的专利 ZL201580047368.6(晶型 I 及其制备方法)全部权利要求无效。该专利原定于2035年到期,此次被无效意味着围绕呋喹替尼的技术壁垒出现重大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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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呋喹替尼(商品名“爱优特”)于2018年在中国获批用于转移性结直肠癌,2024年6月获欧盟委员会批准,系首个由本土企业自主研发并在欧美同步上市的中国原创新药。2024年3月,该晶型专利被提无效;同年10月,合议组作出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2
无效决定核心逻辑
合议组围绕“创造性”要件展开审查,可归纳为三点:
1
显而易见性
仅通过更换溶剂体系及调整结晶温度获得晶型I,被认定为常规实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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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效果
说明书只给了“稳定性不错、不吸湿”的定性描述,实施例44仅做了10天加速试验。专利权人后来补交的反证1、6、7虽然显示晶型I更稳定,但补交数据不属于“内部证据”,说服力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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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转移
请求人提交的动物临床前研究显示化合物本身已具备足够稳定性,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能提供晶型I与证据1之间的直接对比数据,故承担不利后果。
3
商业成功对专利有效性的影响
专利权人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报道作为反证,试图以商业成功佐证创造性。合议组认为,需证明“商业成功直接源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现有宣传材料未能证明商业成功与晶型I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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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药知识产权工作的四点启示

1
说明书应完整披露实验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制备工艺、XRPD 特征峰、TGA/DSC 曲线、稳定性、引湿性、生物利用度等,原始公开内容最具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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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应与验证范围精准匹配
过宽的保护范围易被现有技术覆盖;过窄则限制专利价值。需确保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中已验证的技术贡献一致。
3
提前布局创造性佐证材料
建议在原始申请中纳入多晶型对比、动物PK/PD数据或小规模临床结果,以形成内部证据链,降低后续补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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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成功需形成闭环证据
若要以市场表现支持创造性,应准备a) 特定晶型与药品性能的对应关系;b) 基于晶型优势促使医生或患者选择的调研;或c)竞品的晶型缺陷导致失败的实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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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呋喹替尼晶型专利被无效提示:在创新药研发与国际化进程中,除化合物专利外,晶型、盐型、制剂、用途等环节均需以严谨实验和充分披露构筑稳固的知识产权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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