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通过第三方请求专利无效的现状
作者:朱凌锐 方晨 丁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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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Introduction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于该法条规定的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没有限定请求人必须与专利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主体可以利用这一规定通过第三方,即与专利没有利害关系的非利害关系人,来发起专利无效请求,以避免直接暴露主体自身。这种通过第三方请求专利无效的策略,在实践中常被称为“稻草人”策略。
2025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其中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请求人资格增加了规定。该条款的引入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的司法政策导向形成联动,标志着我国专利无效程序迈入新的阶段。
本文对通过第三方请求专利无效的策略及现状进行了简单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对无效请求的相关方有所帮助。以下将用“实际需求方”表示实际需要发起无效的主体,“第三方”表示实际发起无效请求的主体。

利与弊
Pros and cons
通过第三方请求专利无效对实际需求方的好处主要是策略性和战术性的,但也伴随着商业、法律和道德上的风险。因此,以下将使用该策略的利与弊进行综合分析:
1
通过第三方请求专利无效的益处
1.1
隐藏真实意图
实际需求方可以通过第三方发起专利无效请求,避免直接暴露自己的真实动机。这种做法可以帮助实际需求方在隐蔽状态下进行商业竞争、打击竞争对手。
1.2
避免直接对抗
如果实际需求方与专利权人之间有直接的矛盾或冲突,实际需求方可能不愿意直接与对方对抗,通过第三方请求可以避免这种直接冲突。
1.3
维护商业形象
在某些情况下,实际需求方可能会因为进行无效请求而损害商业形象,通过该策略可以在不损害自己商业形象的前提下,对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挑战。
因此,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实际需求方通过第三方请求专利无效可以在幕后更隐蔽地达成其专利无效的目标。
2
通过第三方请求专利无效的弊端
2.1
控制力与协同性丧失
由于采用了第三方作为请求人,因此,实际的主体不能出席无效口审,无法在口审过程中进行答辩或发表意见,所有指令和策略都必须经过转达,导致信息失真、延迟,影响策略的精准执行。若同时还在进行相关的诉讼(如侵权诉讼)、商业谈判或许可协商,通过第三方发起的无效请求很难与这些行动进行紧密、同步的配合,协调的复杂性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运作成本,也可能无法形成“组合拳”的最佳效果,会导致实际需求方的某些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致使判决结果与预期偏离。
2.2
声誉与信任受损
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竞争对手很可能通过种种线索(如第三方与实际需求方的潜在关联、资金流向、技术专长的巧合等)推断出实际需求方是背后的主导者。一旦被发现,之前希望通过隐藏身份获得的所有优势都将丧失,还可能被视为缺乏商业诚信,损害无效请求相关人声誉。而且,如果实际需求方与专利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一旦被发现通过第三方请求专利无效,也可能会影响未来的商业合作和谈判。
2.3
法律成本与不确定性增加
若通过第三方请求专利无效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了“滥用程序”或“恶意串通”,可能会受到法律或行业内的惩罚。这意味着,实际需求方不仅面临程序失败的风险,其行为本身也可能成为法律追责的对象。若专利权人对第三方请求做出反击,包括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也可能会增加实际需求方的法律成本和风险。
因此,虽然实际需求方通过第三方请求专利无效可以在法定程序中隐藏身份,但也会导致实际需求方对程序的控制力与协同性丧失,更面临声誉受损及法律成本增加的重大风险。



综上所述,通过第三方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是一把双刃剑。实际需求方通过第三方在发起无效请求时,可以对案件重要性、保密可能性及潜在后果进行精准的风险收益分析,进而在保障自身专利权益的基础上,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主导权丧失、声誉受损及法律不确定性等风险,从而引领无效程序走向更为稳妥与高效的结局。


滥用情况
Problem of Abuse
虽然利用他人名义发起的专利无效请求行为,可以隐藏实际需求方的真实目的,但也存在滥用第三方进行恶意攻击的情况,进而影响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从而对整个专利体系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1
滥用第三方的请求行为
1.1
冒用身份
在未获得第三方明确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名义发起无效请求,例如,伪造自然人签名、盗用公司身份,或在被冒用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列为请求人。该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冒用者的姓名权(或商誉),扰乱了行政审查秩序,还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
1.2
虚假意愿
利用与案件没有真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请求人,以规避《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一事不再理”等对同一请求人的限制,造成资源审查浪费。
1.3
恶意干扰
并非以正当挑战专利有效性为目的,而是将无效请求作为一种恶意干扰竞争对手的商业策略,以干扰专利的正常行使或者恶意拖延诉讼。例如,在竞争对手融资、上市关键期,或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无充分证据却反复通过第三方发起无效请求,以利用无效程序中止侵权诉讼、增加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向市场传递不确定性,从而干扰专利的正常行使和商业运营。
上述滥用行为不仅破坏了专利无效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为幕后操纵者带来了极高的法律与声誉风险。一旦被查实,相关请求可能被认定为程序滥用而予以驳回,幕后操纵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司法制裁(如视为妨碍诉讼),并对自身商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2
对专利制度公信力的影响
2.1
损害专利制度的权威性
滥用行为将一项旨在保障专利质量的公共程序,异化为可被操纵的私下工具。当公众目睹无效程序因身份隐藏而被用于恶意拖延、骚扰或不正当竞争时,他们会对专利系统公正性与有效性的信任将大幅削弱。这不仅会导致具体案件的裁决受到质疑,更从整体上损害了法律和审查机构的权威性,使制度的执行面临“名实不符”的危机。
2.2
扰乱市场秩序与产权稳定
专利权的核心价值在于其确定性与稳定性,这是市场交易和投资决策的基础。滥用第三方请求的行为,通过制造大量非基于技术本质的法律争议,人为地增加了专利权的不确定性。无效请求相关人难以评估专利的真实价值,从而阻碍了技术转让、融资与合作,最终扰乱了健康的竞争秩序,抬高了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与法律风险。
2.3
抑制创新活力与损害公共利益
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保护创新来激励创新。滥用行为直接扭曲了这一核心激励。当创新者预见自己的成果可能面临来自“暗处”的、不计代价的无效挑战时,其创新回报的预期将变得极不稳定。这不仅会挫伤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更可能导致关乎社会福祉的关键技术被雪藏或推迟上市。长远来看,这将窒息一个国家的创新活力,并最终损害社会整体进步与公共利益。

In Conclusion
综上所述
滥用第三方请求专利无效,其危害远超个案范畴。它像一种“制度毒素”,通过破坏程序公正、扭曲信息透明、纵容恶意竞争和挑战监管权威,从内部逐步瓦解专利制度的公信力。

我国审查现状与法律规制
我国专利制度在赋予社会公众监督权的同时,也致力于构建防范权利滥用的防火墙,对第三方请求专利无效的行为形成了“原则允许,例外规制”的成熟监管框架。
1
立法背景与现状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立了专利无效程序的公众监督属性,为利害关系人通过第三方名义发起请求提供了合法性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市场主体希望避免直接商业冲突、保护商业关系的合理策略选择,体现了制度的灵活性。
新修正的《指南》在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中明确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不予受理。此条款为国知局驳回那些由竞争对手操纵、以他人名义提出的恶意无效请求,提供了直接的规范性依据。
2
明确禁止代理机构“自我交易”
《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一章进一步强调,专利代理机构或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违者将依照《专利代理条例》处理。这一条款重申并维护了代理行业的中立性与专业性,封堵了个别代理机构为谋求不当利益,钻漏洞自身下场成为程序当事人的潜在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则修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形成了紧密的闭环。今年初,最高院在《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法发〔2025〕1号)第十七条中明确指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借用他人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在操作层面,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无效请求人的身份核实要求。具体来说,或是进行现场核实:请求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国知局受理大厅14号窗口办理身份核实;或是公证替代:无法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核实身份并见证真实意思表示的公证书;且如未按期补正将被视为未提出请求。上述要求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程序中无效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核查规范化。
以上新规的施行,对于实际需求方惯用的利用第三方提出请求的做法虽然没有禁止,但实际需求方也需要慎重考虑第三方身份、实际能力等情况是否足以证明其请求是真实意愿,因而也相对地提高了无效宣告请求的门槛。
3
审查实践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受理无效宣告请求时,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依据此条,要求请求人给出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意思表示真实的相关证明,以证明该无效请求是基于请求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提出的。
若在发起无效请求时,未递交能够表征请求人提出的无效请求是真实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明,则会通过下发《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的方式,以通知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相关材料,进而根据请求人的补正答复情况进行判断,以保障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身份被冒用、提出无效告请求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则基于请求人发起的请求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则会视为未提出。
在【(2022)最高法知行终716号】案的裁判意见中指出,范某详及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恒某公司在2015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以范某详母亲张某培的名义提起至少25件无效宣告请求。该25件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并无证据表明张某培具有如此广泛的多领域专业知识和能力,或者其与无效宣告的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基于现有证据,在张某培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初步认定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系范某详及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恒某公司为规避《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以范某详母亲张某培的名义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该行为涉嫌实质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规避法律的目的,扰乱专利代理秩序,并可能具有滥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牟取不当利益的可能。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司法程序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打击态度非常鲜明。最高院在判断起诉人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是对其行为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整体考虑,既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例如涉案专利权是否应属无效等,又考察其权利由来、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行为等的合理性、正当性,综合加以认定。对于涉及多次、批量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是否主观上存在恶意的审查,可以从专利技术方案(设计方案)的产生、专利权的申请、侵权诉讼的提起时机以及诉讼中起诉人的具体行为等各个环节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八某公司明知部分专利应被宣告无效,仍针对顺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可以预见,在无效请求中,对于通过第三方恶意提起无效请求的情况,也必然属于应受规制的权利滥用行为。

总 结
Summary
通过第三方请求专利无效已成为重要的专利博弈策略。在海外的实践中也发现,美国和欧洲也均未禁止通过第三方请求专利无效。
从长远看,各方应避免以下不良行为:冒用身份、滥用“稻草人”策略恶意干扰、缺乏证据反复请求。这些行为不仅损害商誉,还会侵蚀专利制度公信力,抑制创新活力。对需要隐蔽自身的实际需求方而言,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该策略。
作为无效请求人,须确保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并建议在证据组织上从“广撒网”转向“精捕捞”。作为专利权人,在面对无效挑战时,可积极利用新规,对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与真实意思提出质疑,从程序上化解不诚信的攻击。
总而言之,通过第三方请求无效的本质是在专利制度赋予的程序权利与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原则之间寻求平衡。实际需求方唯有恪守诚信,审慎运用,方能在实现自身商业目标的同时,助力构建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创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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