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修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旨在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中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新增规范“内卷式”竞争专条。当前,一些大型平台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疯狂压低平台内经营者商品的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为有效规制这一“内卷式”竞争乱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同时规定了平台规则的公平竞争条款,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监督检查部门报告。针对“低于成本销售”的“内卷式”竞争行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匹配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引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新修订法律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引入总则部分,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新修法律引入该项制度旨在以更具刚性约束的法治化手段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既规范地方政府产业政策内卷,也规范企业内卷行为。地方政府之间内卷具有源头性,会影响和加剧企业和行业内卷,需要优先和重点整治,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恰是规制地方政府内卷的最有力手段。
所以,新增“内卷式”竞争规则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内卷式”竞争纳入调整范围予以重点规制,是法律对当前经济环境下竞争乱象的及时回应。新修订的法律以增设新规则、提高违法成本等方式,为打击各种新旧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内卷式”竞争乱象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也是应对数字经济挑战、健全竞争法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举措。此外,本次修法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引导资源流向创新与高质量发展领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增进社会福祉。
第三,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了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做好与商标法的衔接,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规范对搜索关键词的使用,规定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强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保密义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均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改编自:人民法院报)
点评: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重点整治阻碍高质量发展的“内卷式”竞争乱象,通过新增“内卷式”竞争专条(尤其针对平台低价倾销)、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定化并重点指向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完善配套规则、加大处罚力度,从源头遏制各类“内卷式”竞争乱象,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此外,此次修订还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针对数字环境下的新型侵权手段做出全面回应。立法首次明文将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及图标纳入商业标识保护范围,填补了数字资产保护空白,显著降低新型数字标识的维权成本,同时保留兜底条款对未类型化标识的包容性。同时深化与商标法衔接,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并严厉规制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简称、注册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流量劫持行为。值得警惕的是新法增设帮助侵权责任条款,电商平台、广告服务商等经营者若协助实施混淆行为将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我们建议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优先对核心短视频账号、应用程序图标进行知识产权确权,建立全网关键词侵权监测机制,严格约束合作伙伴不得使用竞品标识进行流量引流。本次修法标志着品牌保护从实体标识扩展到数字生态的全域防御阶段,任何忽视搜索入口、虚拟标识管理的企业都可能面临巨额赔偿风险。建议企业尽快联系专业机构开展合规审查,特别关注数字资产漏洞诊断及合作伙伴协议升级服务,以应对不到三个月的新法生效窗口期。
(上专南京分公司 崔彬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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