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一键成片”,是创新还是侵权?
湖南长沙开福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AI“一键成片”侵权案,判决某网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80万元。该案涉及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
某科技公司发现,某网络公司开发的AI软件允许用户通过“一键成片”功能,将该公司享有版权的电视剧切割成3-7秒短视频片段。网络公司未经授权将影视作品存储至服务器,用户可自主获取并生成二次创作视频。该行为既借助热播剧流量吸引用户,又通过会员收费等方式获利,导致原告流量分流。
被告辩称其仅提供中立剪辑工具,用户对素材有完全控制权,且素材来源于全网搜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生成式AI技术尚无专门立法规范,但应依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界定责任。重点考察服务提供者是否建立有效侵权防范机制:1.投诉举报机制不完善;2.AI功能存在侵权风险:软件的AI功能可以根据用户指令自动剪辑影视作品片段,但被告没有证明他们设置了拒绝机制或其他措施来避免侵权;3.侵权应对策略未持续更新:直到开庭前,软件中仍然能搜索并播放该剧的片段,被告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侵权行为。
法院认定,被告作为AI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风险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防范侵权,其行为已超出技术中立范畴,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明确了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在技术尚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重点考察其是否建立合理侵权防范机制。开发者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规避审查义务,需对明显侵权风险采取防控措施。该判决平衡了权利人权益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在认定侵权的同时,对不构成教唆侵权的商业行为予以区分,为AI产业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
(改编自《人民法院报》)
点评:
本案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所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法院在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作出了平衡裁判。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但尚无专门法律条文明确规范其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因此,为合理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基础,未因技术中立性免除平台责任,而是综合考量技术发展阶段、行业现状及技术可行性,认定被告未建立有效侵权防范机制,存在明显过错,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这一裁判思路既避免过度抑制技术发展,又防止网络平台以“技术中立”规避法律责任,体现了“个案衡平”的司法智慧。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法院认为,积分奖励等商业模式本身不构成教唆侵权,因无证据表明其直接诱导涉案作品侵权,这一认定符合行业实践,避免过度扩大平台责任。本案作为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重要启示。
(上专电学物理事业二部 孙怡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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