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奥特曼”引发的涉AI平台侵权案
近年来,多个AI平台陆续问世,在网络上掀起一阵AI风暴。由生成式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 AIGC)引发的侵权问题成了必须面对的“成长的烦恼”。
2024年2月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AIGC著作权侵权案件(“广州奥特曼案”)。2024年9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国内第二例AIGC著作权侵权案件(“杭州奥特曼案”),该案于2024年12月30日经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两起“奥特曼案”均为AIGC领域的典型案例,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认定和责任划分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
两案的原告均是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其拥有奥特曼系列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独占授权。
在“广州奥特曼案”中,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运营的Tab网站(化名)提供AI对话和AI文生图服务,用户输入“奥特曼”等相关关键词时,该网站会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改编权,但未对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评价。
在“杭州奥特曼案”中,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某AI平台提供用于生成图像或文本内容的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用户上传图片进行训练并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但不构成直接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原告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AI平台的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改编自法治日报-法治网)
点评:
两起“奥特曼案”均涉及AIGC平台对奥特曼形象的侵权问题。然而,两者在案件细节、侵权认定和责任划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广州奥特曼案”中,平台直接生成侵权内容,因此被认定为内容提供者,侵犯原告的复制权和改编权;而在“杭州奥特曼案”中,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用户可通过被告运营的平台上传图片并训练模型,从而生成侵权图片,因此平台被认定为技术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
“广州奥特曼案”作为全球首例AIGC平台侵权案,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内容生成过程中的侵权责任,强调了平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包括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提示风险、进行显著标识等。这一判决为AIGC平台的合规运营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
“杭州奥特曼案”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平台责任的认定,明确了AIGC平台在用户生成侵权内容时的责任边界,平台虽未直接提供侵权内容,但因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另外,二审判决强调了数据训练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构成合理使用,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由此,两起“奥特曼案”对于AI平台及其开发者有如下启示:平台需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风险提示和显著标识等合理注意义务;平台应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管,防止侵权内容的传播;对于数据训练行为,平台应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并在输出端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侵权内容的生成和传播。
综上,两起“奥特曼案”展现了司法实践在面对新兴技术时的灵活性和前瞻性。两案的判决不仅为人工智能平台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标准,也为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平衡提供了重要参考。
(上专电学物理事业一部任吉慧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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