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后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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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小专分享了自2024年1月20日《专利审查指南(2023)》正式施行半年以来的观察笔记(《专利开放许可半年谈》)和后续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知多少?》。
文章发出后,小专收到一个很有意思的提问,小专就这个问题的答复写成本篇小文,希望能对创新主体有所帮助。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拒绝他人依照该公告实施该专利吗?


不可以,专利权人无权拒绝。

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小专说

可见,本质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公告是专利权人面向所有单位和个人的要约——“摆开八仙桌,招待十六方”;
看到公告后有意愿实施该专利的任何单位/个人一旦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依照该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就构成了承诺——“来的都是客”,合意达成,合同成立。
简而言之,专利权人既然作出面向所有单位和个人的要约,就不能挑选被要约人。
让我们进一步想象一个场景

某单位/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联系专利权人与其协商,最终达成了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与公告不同的普通许可合同。
新的问题就出现了:该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与公告不同的普通许可合同是否还属于开放许可呢?答案是否。《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规定了: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不属于开放许可。
大家可能已经知道,为鼓励专利权人利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现专利技术更简便快捷的实施与运用、打通科技成果向产品转化的“最后一公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第二条规定: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
那么,达成了上述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与公告不同的普通许可合同,是否就能享受这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费减政策(专利年费减免15%)呢?答案也是否。顾名思义,“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指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的期间。既然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与公告不同的普通许可合同不属于开放许可,那自然不能享受这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费减政策(专利年费减免15%)。
既然如此,具体如何才能享受这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费减政策(专利年费减免15%)呢?按照《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3节、第6节、第7节、和第8节的规定,需完成以下三个步骤:
1、声明并公告——专利权人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后被公告;
2、“签订”开放许可实施合同——有单位/个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愿意实施该专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即生效);
3、合同备案——专利权人/被许可人向专利局办理上述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备案(视为专利权人同时提出专利年费减缴请求)。
需要注意

1、对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第二条还规定: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2、达成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与公告不同的普通许可合同,不影响完成上述三个步骤后享受这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费减政策(专利年费减免15%)。
让我们更进一步想象一个场景

某单位/个人通过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伯乐发现千里马,认为“非它不可”,请专利权人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与之达成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
在这种情况下,依照《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的规定,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后,下一专利年度起就不再享受这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费减政策(专利年费减免15%)。
总结
SUMMARY

在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后,专利权人无权拒绝他人依照该公告实施该专利;但双方如有磋商余地,亦可达成其他类型的许可;进一步地,专利权人还可以主动撤回开放许可声明。
如果专利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发生纠纷且协商未果,除了诉讼,还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调解。具体请见《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以上是小专分享的关于专利开放许可的相关内容。有其他任何问题都可随时联系小专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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