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 的解读
202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下文就“解读”内容,从实务角度做一些归纳分享。
【中止的适用原则】
《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明确了中止适用的原则,即以必要为原则。也就是说,只有案件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利的确定等情形对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才中止审理;其他评审理由或者其他权利状态确定的在先商标足以确定在审案件结论的,不应当中止审理。
【中止的情形】
在中止情形方面,该《规范》明确了七种应当中止的情形和三种可以中止的情形。
“应当”中止的情形包括:
而“可以”中止的情形则包括
【中止程序的启动与解除】
在中止程序的要求方面,该《规范》规定了申请中止的时限要求、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的必要条件等。
中止程序可以由审查员“自主”启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
审查员申请案件中止审理,应当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出。
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提出中止审理应至迟不晚于其提出驳回复审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补充材料期间,书面说明其对引证商标采取清除权利障碍的行动。
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在上述情形(7)需要提出明确中止审理请求的,可以在驳回复审理由中一并提出。中止审理请求应说明涉及的引证商标注册号、所处程序、与本案的关系等具体情况。
谁申请中止审理,谁申请解除中止。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申请人应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审查员收到申请人补充证据并确认中止情形已经消除的,恢复审理。
【评论】
《规范》制定是为了减少合法权利人重复申请、穷尽法律程序等负担,降低合法权利人获取商标专用权非必要的制度成本。节约当事人、行政、司法各方资源。
《规范》确定了具体案件是否适用中止是以“必要”为原则的。例如,评审案件中涉及的绝对性条款,且该绝对性条款是成立的,也就没有必要中止审理;或者其他引证商标已足以使审查员能够对在审案件作出评审结论,那也没有必要中止。但是,由于商标评审案件的复杂性,“中止”程序对于每个案件是否适用无法得出笼统的结论。尤其是,有些情况下,审查员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主决定是否中止。
商标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件或多件的关联案件。相关案件的状态直接关系到当前案件的进展,左右当前案件的结论。当事人可以根据《规范》所规定的中止情形,利用中止程序,降低获取商标专用权非必要的制度性成本。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启动中止,还是解除中止,都需要及时跟进相关案件的状态,使各类案件互相协调,这对当事人也提出了不小的要求。
建议企业针对自己的在审的商标案件,及时联系专业的代理机构,就“中止”程序对自身案件的适用条件,启动时间,后续影响等进行专业咨询,对相关案件的进展及时进行监控。
(上专商标事业部胡寅、孙渊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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