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注册
单一国家/地区注册
依据各国/地区法律向当地商标主管机关直接递交商标注册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办理的商标注册。
《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议定书》,同时作为《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
一、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具备下述资格之一,方能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A)在中国具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
B)在中国具有住所;或者
C)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申请的基础
经中国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或核准注册的商标。
三、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已获得国内受理通知书或国内注册证,即可指定所有缔约方,具体根据申请人的需要进行选择。
马德里联盟缔约方列表参见:
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treaties/en/documents/pdf/madrid_mark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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